可以,但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第49条还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
基于这一规定的同一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查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抵押
可以,不过法院会考虑抵押权问题,必要时联系当地律师详谈帮助。
1、可以查封的。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所以,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在拍卖该房产后可能无剩余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已经查封的房屋不应再设定抵押。因为查封某一房产,应应当禁止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如果。抵押金额和房子市值基本上相和了。那查封。就是花钱买了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