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哪些情形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12-22 21: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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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  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  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  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   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  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   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  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  票和IC卡。

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  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  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