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低保多长时间能拿到低保证?

2024-10-29 0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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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体时间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以江苏省为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

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者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

参考资料来源:通州区人民政府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回答2:

办低保自申请人证明材料齐全后递交申请后,一般需要15-30天的审查时间可以拿到低保证,且不需要任何费用。

申请低保的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户口、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同时,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低保办理流程 :

1、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

2、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并公示;

3、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进行审议;

4、街道审核,对经社区低保评估小组和低保民主议事会多数通过的进行审核; 

5、区民政局审批,对街道提报的低保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批。并发《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

6、公示,对已纳入低保的家庭由社区进行公示。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分别每年、每半年和每季度复核并公示一次。对取消的低保家庭,进行停发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低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回答3:

一般需要15-30天的审查时间,不需要任何费用的(收费是违法的,请留意,若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政府投诉):1.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2.由街道办事处或各镇有关干部、社会有关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在15日内审核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公示,上报县民政部门。3.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⑴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其复印件;⑵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⑶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⑷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⑸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⑹其它如学生在校、职工遗属补助费等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回答4:

我们家办低保已经好几个月了,还是没有任何回应,你去找村支书,他们家人只会说,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咋办,放着,就这几句,现在人已经在医院做透析,享用低保多报销一点,但是村里面是始终没有回应,

回答5:

申请低保的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户口、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同时,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自申请人证明材料齐全后递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批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