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次(每月10号或20号为本所会见日),每次会见不超过半小时,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未判决前,不让随便会见。可委托律师会见。女嫌犯全部关押在市看,区看守所不关押女犯。看守所有考核公告,如果内部刊物发表文章,会有加分。服刑人员累计分值达到减刑标准的,可以按程序申报,减刑幅度一般在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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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未经批准不能会见通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