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具体在什么地方服刑,要按所在省的省级监狱管理局的统一安排。
服刑中的罪犯可以申请监狱异地调动。但如果没有正当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难批准的。因为罪犯调动,要逐级报请到两地监狱的共同上级批准,并由两名以上警察亲自押解交接。
罪犯在服刑之前,监狱的分配除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监狱进行集训,然后由各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所辖监狱的押犯情况进行分配。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等都没有明确对判刑后如何分配监狱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监狱进行集训,然后由各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所辖监狱的押犯情况进行分配。
判决生效后,由看守所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确定服刑监狱。
判刑的人分配监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监狱法》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被判刑十年的犯人,如果没有任何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形等,要在牢里待十年;如果存在减刑的情形的,在牢里待的时间会依法减少,具体减少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条款主要在第253条中有规定,具体内容: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即对于被判刑后罪犯的没有确定的服刑地,在实践中,一般在犯罪地省内的监狱:对于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看守所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到指定的监狱集训点,省监狱管理局根据辖区内各监狱的押犯情况随机安排。特殊情况的,可调往省外监狱。
哪里的法院判的,一般就在哪里的隔壁市或者当地。重病的话是真的不能服刑的,短期内会危及生命,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保外就医。
一般都在当地监狱服刑,服刑人身体如果需要治疗,还可以申请监外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