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目的不同:
P2P的发展就是为了帮助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将资金进行打散,具备小额分散的特点,且每一笔借款都独立存在;
而非法集资的目的是为了疯狂吸金,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人群。
2、借款用途不同:
P2P平台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生活或者企业生产运营、资金周转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向,一般能按约定还款。
非法集资主要用于发放贷款谋福利,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寻找下一个接盘人。
3、利率不同:
P2P理财的利率虽然略高于银行理财,但利率受法律法规上限限制;
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很多,且资金链一旦断裂即无法追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P2P
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在哪里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3、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
1、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2、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3、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的进行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 “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中所提,“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
去年 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 P2P 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 “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 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 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 P2P 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可是现在为什么监管只提存管而非托管呢?
关于这一点,现在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真正做托管有难度。 一方面是体现在对 P2P借款人和项目真实性的判断上,就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来看,这明显不太现实。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对于最终的资金用途也无法进行持续的追踪。那么银行可以做什么呢?银行可以确认并做到的是借款人本身真实存在,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一系列的相关资料,信用信息,固定资产抵押等来降低坏账的风险。这也就是同样是投资,银行的利率为什么比 P2P 低的一个原因。但如果要他们肩负审核 P2P 借款人的责任,他们的意愿很低。为什么呢?因为 P2P 很常见的几类借款人,都是银行 “ 不愿搭理” 的。我们现在说 P2P 拓宽了借款渠道,同样是借钱,银行利息低,那我能在银行借钱为什么还要去平台借呢?说句不好听的话, P2P 平台相对于银行来说,借款人的质量总是低一点。第二方面是体现在银行要实现托管的系统技术建设上。要实现 P2P 资金托管,银行必须专门重新打造一套系统,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精力成本都是很高的。我们相信有这样一天,但是请给他时间。
二、银行做托管的态度谨慎。 前面咱们也说了,银行若真的进行托管,需要担负的责任很大,同时还得搭上自家的声誉,付出和收入很难成正比,所以银行其实也不太愿意趟这浑水。之前有声音就提出,央妈改动一字,是为了给银行留下撇清责任的后路,也为后续实践操作预留足够的解释空间。不管是揣测还是事实,我们都应该对此抱着一个客观的态度。
那么如果是银行资金存管呢?
其实不必纠结于到底是资金存管还是资金托管 ,在实际操作中 ,资金存管是 “ 官方标配”, 资金托管是 “顶配 ”, 看就看各家P2P 平台和银行谈的是哪种程度的 “ 配置” 。投资人需注意看清楚银行和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到底包括哪些,自己选择合适自己的,一味的揪住概念不放也没有可取之处。
据西瓜理财创始人卡卡罗特介绍 ,银行提供的 “ 配置” 大致可以分为强监管、弱监管两种类型。强监管是对资金、项目全流程跟踪,弱监管就是只负责资金存管,但不跟踪交易流程。
这两种模式,又可分为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支付、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前者银行不但提供资金账户,而且要监管平台的每个项目及资金流动,后者则由银行提供账户,而支付环节则由第三方支付完成。
目前已经开展资金存管、托管业务的银行中,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均属于第一类,属于托管模式,而建行、中信银行则属于第二类。前一段时间好像看新闻说浦发银行也加入这个队伍了。例如,民生银行在与其 P2P 平台合作时就规定,用户在平台注册后,要跳转接入民生银行页面,才能完成充值、投资、资金划转等流程。如果通过其跨行转账系统完成资金流动,也要进行类似操作。
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同样如此。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平台须在广发银行开设交易资金、风险备用金托管帐户和服务费账户,投资者的资金,将进入平台在广发银行的资金托管账户中。招商银行则是先为平台设立一个大账户,并在大账户下面设二级账户,投资人和融资方的资金都在二级账户里面出入,平台无法动用资金。
而通过银行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避免出局风险。目前,建行、中信银行均采用这一模式。根据公开信息,中信银行上述业务,由易宝支付提供支付通道服务,懒猫金服负责系统对接、平台接入,中信银行按监管要求进行资金存管。建行与信而富的合作,则是前者在建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建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存管。
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在哪里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3、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
1、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2、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3、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的进行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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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baike.baidu.com/item/非法集资"target="_blank">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你好,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p2p业务主要是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3、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