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诠释“黑格尔—自然意识(A)”这个概念前,请允许我提及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自我意识(B)以及绝对意识(C)。这几个概念间有着一种层进的逻辑关系,即A——B——C。换句话说,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立自然意识为出发点的,而最终要前往的终点则是绝对意识,当然这漫长的旅途中有一种可见的规律——辩证的运动。
其次,我们知道黑格尔和康德的最大分歧在于:“真理”本身能否为人类所知晓?!黑格尔是持肯定态度的,所以作为“真理”出发点的自然意识也一定要是可以触碰到的,否则黑格尔就搬起石头砸在了自己的脚面上。——自然意识是一种经验(努斯、逻各斯),它把显现出来的东西直接当成知识……
最后,“历史主义”是我们接触黑格尔著作时所必须注意的概念。所以,我们应该将A、B、C三个概念投入历史之河中去。位于河畔观河,我们能够确定河水最终归去的方向(绝对意识),但却不能说河中哪些水分子就是绝对意识。用句很时髦的话说,河中奔腾流水的动力来自于自然意识和绝对意识之间的羁绊,整个河流仿若自然意识寻觅绝对意识的历程,只不过这期间免不了自我意识的阻隔。滔滔河水中拣选“自然意识”何其困难?呵呵,具体例子不举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