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挖掘机在租赁期间被毁,涉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根据《合同法》第231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条中,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例如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
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在该案中承租人在租用挖掘机期间,因项目纠纷而引起出租人挖掘机被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对占有租赁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占有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
你看看是那种情况吧。
主要看你当时和租用方的协议怎麽定!有没注明租用方负责你车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