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是2007年,因为2008年计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有两个扣除标准。甲国工资应缴纳税收 ((8000-1600)*20%-375)*12=10860甲国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 90000*(1-20%)*20%=14400甲国应补税10860+14400-16200=9060乙国应纳税 48000*(1-20%)*20%*70%=53765376<5500 乙国收入不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