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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经赵某某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经赵某某给付二被告彩礼款11000元,并将该款交付给被告韩某某,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该彩礼款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
【评析】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另一方获得数额较大的金钱,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的情况下,给付金钱的一方请求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笔者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如男方毁约,则所送彩礼款一分不退,如女方毁约,则所收彩礼款全额返还,这一风俗只适用于农村在找到有威望的中间人或婚姻介绍人调解说和的条件下,但在诉至法院的情况下,这一风俗明显的与法律相违背。本案原告与被告赵某在建立恋爱期间,给付二被告彩礼款,双方即无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相互交往了解过程中终止了恋爱关系,即婚约解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而且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是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双方父母之间,所给付的彩礼基本上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接收主体一般都是女方本人或其父母,诉讼主体应当包括男女双方本人及双方父母。在本案中只要查明二被告收受彩礼款的事实和数额,即应判决全额返还。
不可以,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那就要把那些都还给男方
不能、因为是突出的分手、这要看女方是什么杨的人了、按理说给把钱退回来
当然要还,毕竟这不是小数,要是女方懂理自然就会还的,要是坑你估计没得希望了
如果是你提的就要不回来了,要是她就能要回来,我们那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