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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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2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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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基于这一原则,《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简言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以及1972年联合国大会第27届会议先后通过第2692(XXV)号和第3016(XXVII)号决议,将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从陆上资源进一步扩展到该国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
  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明确指出:“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任何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阻挠它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同时,还进一步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欧美国家的资本输出,由来已久。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也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宪章》)。�
  《宣言》除了一般地宣告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之外,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责成它们取消各种限制性的商业惯例,遵守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必要时,可以重新审议和修改过去已经签订的协议;促使跨国公司按公平和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传授管理技能;在照顾到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把利润汇回本国的额度加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把所得利润在发展中国家里进行再投资。
  《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以更为鲜明的文字,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订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宪章》规定: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东道国政府在必要时是否有权把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者财产的征用或国有化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任何国家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所谓主观要素,是指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所谓客观要素是指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的观点,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曾经长期占有统治地位。
  在这个问题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展开了长期、激烈的斗争。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终于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至此,终于在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文献中,不但以毫不含糊的语言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
  1、背景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经济主权原则本为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经济上仍然遭受着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因此,数十年来,众多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经济主权的概念和原则,并为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不懈奋斗。
  2、20世纪50年代
  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会议就通过了第523(Ⅵ)号决议,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较抽象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具有重要意义。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会议通过了第626(Ⅶ)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明文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3、20世纪60年代
  1962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第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以下简称《永久主权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由于当时在联合国内外南北两个营垒的力量对比上,双方处在相持不下的状态,所以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上,《永久主权宣言》虽然基本肯定了各国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但又设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4、20世纪70年代
  1974年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关系的“根本大法”(宪章)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同时,删除了前述《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力争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包含了更广的内容。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大战结束后30年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