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咨询:2000年刘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一直居住在刘先生母亲的一套平房。2001年刘先生母亲去世,遗嘱中说“将此房屋仅归刘先生一人所有,不给予王女士。”2007年该房屋由于旧城改造被拆迁,双方决定选择拆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0万元。2008年因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问:该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刘先生继承的其母亲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组成。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归刘先生个人所有;而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很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长,而离婚时房屋已拆迁很多年,一些房屋拆迁时的补偿依据丢失,造成在诉讼中的举证困难。因此,建议在日常生活中重大事务处理时,尽量保存处理事务时所用的材料。解答人:豪才敖鹏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