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体检医保给报销吗

2024-11-03 15: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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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体检一般是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但是很多单项检查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品;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扩展资料: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视频会,并与北京等22个申请首批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签订了工作责任书,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式转入落实阶段。

参考资料:医疗报销范围-百度百科

回答2:

全身体检医疗保险是不可以报销的。

健康体检分为一般健康查体和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是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政策的延续。

1、一般健康查体是为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疾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的预防性疾病普查措施,体检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负担,不在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中支出。

2、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是指职工根据一些特定的要求所进行的体检,如职工在求职、办理出国手续、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活动中按要求进行的体检,这些体检的费用一般由个人负担。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各种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由单位组织的健康查体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负担,原由个人自付的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的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回答3:

1、体检一般是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但是很多单项检查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

2、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扩展资料

报销条件

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回答4:

参保人可以用医保卡挂号体检,如果医保卡有余额的话,也可以用来结算体检费用,但不能报销体检费用,因为它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所以可以用医保卡余额来支付,但不能报销。

回答5:

  体检一般是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但是很多单项检查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