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意味着年内可以不作待摊和预提,而直接记“管理费用”。但从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来看,似乎有点不合理,然而新准则未对此作任何说明,本人认为待摊费用可作“预付帐款”处理,即:先付款,后摊销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摊销时,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帐款;而对于预提费用可作“应付帐款”处理,即:预提时,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贷:应付帐款(应付利息),支付时,借:应付帐款(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 管理费用 7000
贷 预付帐款 7000
借 管理费用
贷 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