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12-18 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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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一重处理的价值定位、前置条件及处断原则

作者:马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 更新时间:2007-12-12

为从总体上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有利于正确的处罚犯罪行为,保护各种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界有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的观点,多数学者主张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在对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罪、牵连犯进行裁量时,经常遇到需从一重处理的选择。尤其是在刑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名同为重罪或同为轻罪时,如何从一重处理便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裁体系,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制裁措施构成的。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措施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来体现。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所受到的公正审判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同为重罪或同为轻罪时从一重处理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目前,我国刑法界对此鲜有论述,笔者就这一问题浅谈一下。

一、从一重处理的价值定位

(一)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学说。其法谚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便是其经典表述。罪刑法定的具体内容有:(1)禁止不成文法;(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处罚犯罪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6)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同样,作为裁判者在对从一重处理的适用中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响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的决定的。此原则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同等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之一切萨雷.贝卡里亚说过“犯罪对公共利益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逾强。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我国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纵观整个犯罪事实参考各方面因素,讲求刑罚法的个性化。为实现司法的统一,为纠正重刑轻量、轻刑重量的司法意识,改变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量刑轻重的悬殊性,在从一重处理的过程中有必要坚持这一价值定位。

二、从一重处理的前置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整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犯罪具体化的标准,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犯罪,对其犯罪构成进行归纳都有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与数罪,有助于更准确的裁量刑罚。我们对从一重处理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否则,本文的探讨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从一重处理必须以法定刑为标准,不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

量刑情节是法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具体一种犯罪后进行裁量刑罚时运用的依据。在研究如何从一重罪处理时,应以法定刑为依据,不能以现实的罪行轻重为标准。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数个犯罪的前提下,具体分析数个罪名轻重,确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后,才能考虑量刑情节,这也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因此,法官在从一重处理时应以法定刑为标准。

(三)遵循刑法典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法律在适用时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从一重处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刑法典特别规定直接适用其规定,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权衡孰轻孰重,直接适用该规定。因此,只有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时,我们才适用“从一重处理”。

(四)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在从一重处理时,必须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的自身规律和我国的刑事立法,都要求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在从一重处理时,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可以避免主观定罪和客观归罪,使法律适用的结果为普遍民众所接受,也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操作。

(五)从一重罪处理的几种情形。

想象竞合法,亦称相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竞合犯,亦称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构成,触犯了刑法数个法律条文。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个犯罪(即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他罪的犯罪形态。只有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所触犯的罪名同为重罪或轻罪时,刑法的特别条文又未作出规定,本文的意义也就凸现出来。

三、“从一重处理”的处理方法

(一)以最高刑为标准。

以法定最高刑作为判断轻、重罪的标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法律后果不相同时直接选择较高的最高法定刑的罪名进行定罪。例如: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甲、乙两个罪名,刑法典甲条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条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甲条规定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条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因乙条罪名的最高法定刑高于甲条的罪名的最高刑,法官应从一重处理直接适用乙条规定。

(二)以最低刑为标准。

在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应处法律后果所规定最高刑相同的情况下,直接选择较高的最低刑进行适用。例如:行为人触犯了甲、乙两个条文,甲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乙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两个法条最高刑均为死刑,甲条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条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因管制、拘役严厉程度明显低于有期徒刑,我们则应适用乙条之规定。

(三)以附加刑轻重为标准。

在刑法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文规定的最高刑、最低刑都一样的前提下,应以附加刑的轻重为标准,遵循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原则,按照剥夺政治权利优于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优于罚金刑的方法进行适用。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甲条规定甲条规定“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乙条规定“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因剥夺政治权利是对人身权利一种限制,罚金属于财产权的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人身刑严历程度明显大于财产刑。所以,法官则应适用甲条之规定。

老了不死;楼主仔细看看吧

回答2:

从一重处断是指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一般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属于“从一重处断”。其含义为:将行为人所涉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看以何罪名量刑最重,即以最重量刑对应的罪名来确定行为人的罪名。也就是说,不能只看刑法法定刑高低,而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认定。

回答3:

当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刑法条文,涉及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律规定会有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就叫从一重处段原则。

回答4:

就是刑事中实质的数罪在法律上按一罪来处罚,那么在实质数罪中从一重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