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点,改口供不属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重口供,但又不依赖于口供,在取得口供的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方面证实口供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同时,口供也有一定局限性,局限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可变性。供述是由他的心理活动所决定的,而人的心理活动总是因外界影响而不断变化。口供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真实的不确定性上。我们知道,避害趋利是人普遍具有的心理倾向,因此大多数人的口供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共存。
我国是个十分注重证据的国家,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就无法给一个人定罪。我国刑法叙述中写到,在有原(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没有充足的证据时,不能给人定罪;相反,在没有原(被)告人陈述下,有充足的证据可以给人定罪。由此可见我国对证据的重视.
不是犯罪,法律允许翻供,但要提出翻供的理由,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等情况。
不是犯罪。只要口供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