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再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本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规定情形为: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枫12344,你好: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规定情形为:(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仅供参考。
不好说啊,看案子了,复杂的可以一直拖着,简单的10天之内就判了,你可以勤打电话问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