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
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其实,受众既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亦有权监督媒介的运作。通常,受众是根据法律条文、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标准,并以起诉、写信、打电话、停止订阅、舆论声张等多种形式对新闻媒介和新闻传播者进行监督,促使其寻找适合国情、民情的途径和按照受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行事。因为,在当代新闻传播中,真正对新闻媒介握有生杀大权的,往往不是几个领导者,而是广大的受众。在美国,曾有一些受众自发成立了专门对付虚假欺骗广告的监督组织;曾有一宗教组织通过发动教徒抵制赞助商的产品,而成功地中止了一个低级不健康的电视节目的继续播出;曾有一个妇女反色情组织以给一年中最低级趣味的性感广告颁发塑料猪奖的形式,而使此类广告的刊播有些收敛。可见,受众的监督应是一种更有效的和更具权威性的监督。
楼上看的是邵培仁的《传播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