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在编职工属于部队聘用的合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连军人都不是公务员,聘用的职工怎么变成公务员了,公务员是要和人事局签合同的,在编职工是么?!
不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范筹。
打个比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军队现役军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应军队正式职工。
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后司字第628号文件规定:四、关于辞退违纪职工问题 “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违纪职工的处理,如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可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当地没有规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后司字[2000]第33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司字 [2004] 第72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2004年12月31门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司字 [2004] 第725号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性质,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职工身份的认定,由军队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发布民发[2005] 13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由于从事公务人员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具体认定上的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解释。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此《批复》涉及的罪名虽然是妨害公务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即妨害公务罪直接指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该《批复》事实上是从某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解释,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解释所要回答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非国家机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然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