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