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确定你们是什么类型的分支机构。
参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参考!
如果是总分机构,要进行一个总分机构的备案,这个在网上就可以操作。分支机构成立的当年是不进行预缴分配的、要合并到总机构申报。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所得税。如果需要进行分摊的,次年按照上一年度收入,资产,工资三项权重进行分摊。分公司应按分配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如果不进行分摊,但是分支机构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可以选择一个零申报,所有的报表数据都合并到总公司进行申报,总公司申报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财务报表用不用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