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小钱于2013年8月买了一辆桑塔纳牌的小轿车。因为知道要投保交强险,于是小钱便打算为自己的新车上保险。小钱的一位朋友知道小钱刚买车要上保险后,便告诉小钱自己认识一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可以给优惠价格。小钱打电话咨询这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保险费确实少,可是小钱很纳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是统一的吗?为什么此保险公司还说能给优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责任限额究竟是由谁来定的呢?
律师答疑
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在全国内统一实行,应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此保险公司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欺骗小钱。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关系到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该由权威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