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形式,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集体组织将所管理的公房分配给使用人进行使用,使用人取得以低于市场价格使用公房的权利,但该等权利只是承租权,且承租权的取得与使用人的特定身份直接相关。
公房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除去历史上部分职工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取得房屋产权以外,现有公房的使用人均非房屋产权人。
既然使用人并非产权人,那公房就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就不会涉及到所有权的继承问题,而且房屋租赁协议系原使用人与产权人签订,原使用人去世后,承租权就消灭了,所以也不会涉及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但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原使用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的,可以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继续使用该房屋,但共同居住人之所以能够继续使用公房,并不是基于继承取得,而是基于符合国家的公房福利政策规定的条件取得。
你们住在里面应该只有优秀购买权,只有有房产证明的房子才可以继承过户给你们。
这个需要做遗产公证才可以。拿着房产证书,或者找第三方做公正也可以。那样会快一些。
是产权房而且买下来才能继承,得去做遗产公证,挺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