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记录可以从餐厅的环境、资质检查、加工制作、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描写,具体如下:
1、餐厅的环境
食品的安全离不开干净的餐厅环境,不干净的餐厅环境很容让食品变质。可以描写自己看到的餐厅环境,桌子,椅子是否干净,角落里面是否有虫子,灰尘等。还有餐桌上是否有食物,油渍等。
2、资质查验
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是否查
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
供货基地采购的,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
3、加工制作
加工制作。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操作规范》;检查
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检查操作
人员在生产经营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服等。
4、设施设备。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
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是否有防鼠、蟑螂、苍
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设备。
扩展资料:
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记录其他方面的记录
1、消毒管理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是否无毒无害,标志或
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具、设备是否在使用前进行消毒;餐具、饮具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5、食品添加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并索取留存票
据;是否实行“五专”,专柜是否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使用台账。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