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绝对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结束而结束,但具体的扶养义务或许会因协定等等原因而不同。
《婚姻法》第21条第2项:未成年的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的相关条文注释中有提及“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特定条件下的义务。”中有“一,成年子女因生理、心理的客观障碍和短期内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独立经济来源,确实需要他人供养或者扶助。二,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
而对于在校大学生的扶养,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不过一般来说,年满了18后,父母便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有不少的大学生向父母以扶养义务为由索要扶养费以败诉告终。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入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不过就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道德亲情,父母还是会对没有经济能力的孩子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