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摆摊的路边摆摊,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般属于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首次摆摊被抓,一般城市管理部门会以教育为主,如该地可以摆摊,则提醒摆摊需要办理的证件,催促马上办理,如不可以则予以说明;
2、数次被抓,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城管部门会教育、处罚并用的方针,针对不同情况罚款也不同。各地的处罚标准也不同。
可能违反当地城市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规定是依照上一级法律法规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