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份资料,对一对准备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约定内容细到房产、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财产(企业、汽车等)、一方去世、两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详尽协议规定.(有老年人看到这可能头痛了.不要怕,有专门的机构如天津市社会科学院与**机关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就受理拟定.)
其主张在婚前协议中明确如下三个不变,觉得很好,现把大致内容陈述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还是写在婚前协议中由双方自酌)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如无子女一方可立遗嘱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继承还是子女外有亲缘关系人继承.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
(一)是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当然如没有财物图谋愿改称另当别论)
(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亲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我们生话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瞬息万变千变万化是一种必然,在这当中老年再婚却需要稳定的情感、稳定的婚姻.因为老人时日无多经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腾.所以婚前协议就是为情感的持续,婚姻的稳定书写的写了一个承诺,是等同与甚至实际意义更重于结婚证书的法律文书.
以上有些条款读起耒凉飕飕,听起来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虑不周,因财产赡养继承与对方子女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后起波澜乃至再婚后过不到头又离婚为数者不少.再婚后又丧偶的老人与对方子女对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协议应是婚后稳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后君子\\\",防患于未然,订一份婚前协议,在老人银发黄昏恋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认可与否?!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即可根据实际情况书写婚前协议。
如何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1)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
(2)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体例规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不致发生歧义。作为协议来说,还是要遵从一定的范例格式。
参考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http://jxzy.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2134
其实主要是对双方的财产处理进行约定,以免被子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