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不是当事人。公诉人虽是控诉方,但判决结果与公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称为当事人。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法第82条第2款对当事人作了定义。
从法理上讲,那个就长了。基本上就是从“当事”这两个字来理解。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对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不是当事人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都是公诉人。因为当案件性质严重到触犯刑法的时候,法律认为真正受到伤害的不再是个人而是国家的利益(如国家的安宁),由此,就必需有个人来代表国家行使权利,这个人就是公诉人。当事人只能成为原告或被告。此时,国家是不允许案件当事人以私了的形式来解决问题的。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