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这种现象是目前普遍现象(尤其是建筑行业),首先发生职工工伤事故如果劳动部门没有介入调查的企业可以按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偿,与职工因工伤赔偿待遇有分歧的,企业可以和职工(包括家属)自行协商处理。
2、如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的话是可以罚款的,因为作为企业是必须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尤其高危行业要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局一般会让你提供缴纳保险的证明或银行的对账单,如果企业没有缴纳,那就提供不了这些资料。就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节选)。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要做工伤鉴定一般都要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鉴定中心。企业如果和职工自行协商也可以初步定级的(必须参考国家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部门做工伤鉴定必须有单位委托,先要鉴定工伤时间1个月,再要鉴定工伤等级一般也要1个多月。
4、也可以去北京市的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那里是可以个人名义委托鉴定的。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第三十五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七条(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⑴伤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依法办事,后患无穷!垫付医疗费后,先认定责任,等级,后赔偿,一次性的协商对双方都不利!
完全可以要求单位负责,因为用人单位至少要为员工上份社保,社保是强制险,必须有。而且该员工是工伤,单位在雇佣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因工作有可能导致的伤害,没上保险那是单位的问题,如果以各种理由推辞不负责,整理好相关单据和可以证明的资料,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