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或妻在结婚之前所负的债务,夫或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即另一方无须为配偶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不一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要求偿还。否则,债权人只能就负债的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来请求偿还。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共有财产的总数减少,从而侵害了没有负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后,如果夫妻离婚,没有负债务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求另一方偿还为其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这样就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未负个人债务一方的利益。
不可以。
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享有所有权,除非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承担,则既然为一方的婚前债务,那么只能由该方自己承担,法院也只能执行该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果法院确实执行另一方的婚产财产,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的。但因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法院在执行时,可以对婚后该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执行,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该方所享有的份额的,但应依法执行,不能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或妻在结婚之前所负的债务,夫或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即另一方无须为配偶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不一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要求偿还。否则,债权人只能就负债的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来请求偿还。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共有财产的总数减少,从而侵害了没有负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后,如果夫妻离婚,没有负债务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求另一方偿还为其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这样就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未负个人债务一方的利益。
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原则上是由债务人一方自己承担。但是债务人婚前的个人欠债借得钱款,如果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夫妻共有财产,胜诉之后是可以申请执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