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提问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现将有关婚姻法一些规定给你看一下,希望你能从中得到答案。按婚姻法“第四章第四条规定:“因感情不和,或分居满二年的可以离婚”,或算自动离婚”。第五条:“其它原因导至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吵搏,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于离婚”。他带孩子出走没有音讯,如果侍碰含在二老笑年以上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不构成犯罪。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真懒,连个“谢”字都不说。
《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陵滑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另外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可以优先考虑~~~详细如下: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前汪仿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慧纤子女。
请随时向我咨询。
若你有其他疑问。
不会……
你们有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