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债权关系成立,并且被挂靠方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起诉被挂靠方。
依据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挂靠人未足额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发包人负有证明其是否已付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有权起诉。《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且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