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规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正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和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由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
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因而会产生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并处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实施并处同样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