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追究,得视情况而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有4个:
1、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
2、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3、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
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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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的处理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Υ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
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
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
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能不能追究,得视情况而定。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有4个:
1、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
2、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3、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
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丈夫经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回家,经调查丈夫有外遇,与上述观点相吻合。构成妻子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要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第三者”,许多妻子将“第三者”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1、 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能否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解除不正当的第三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就目前来说,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国已有过判例: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一般情况下,第三者的问题主要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没有违反法律。
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刑法》,也就是能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中,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追究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无疑构成重婚罪。
2、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而长期同居,双方公开以夫妻自居,形成事实婚姻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构成重婚罪,是可以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未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离婚案件中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不可以,因为没有法律支持。
他们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且知道一方已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精神赔偿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