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都必须经得过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使
用。商用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财政部组织评
审,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通
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下发批文,并核发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可在全国销售和使用。非商
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及定点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一律由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
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在规定的行业内不受区域限
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