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第294条的规定?

2024-12-19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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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扩展资料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2:

中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行为人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外,还犯有故意杀人、伤害等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扩展资料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分析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简单罪状,包括动词“组织、领导、参加”和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层理解,

第一层行为动作是对第二层活动对象的描述和限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法条第五款进行了叙明,具体判定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因此,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罪状描述角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其核心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解,这是分析持有“重复性评价”观点中,有关以吸收犯和牵连犯作为分析理论属于逻辑错误的出发点。

另外,也需要特别注意该罪要件要素“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客观行为表述,与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客观行为表现具有重叠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回答3:

中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