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护。但是购房协议属于债权范畴,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买的房子因为还没有过户,所以不受物权法保护,也就是说这房子现在还是卖方的,卖方随时可以卖给别人。到时候,买方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拿不回房子,所以做好过户。
根据《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只要该协议是你们双方自愿签定的,是你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受国家合同法保护的。
这里面 有两个关系要区分。第一,你们的协议 属于债权范畴,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你买的房子因为还没有过户,所以不受物权法保护,也就是说这房子现在还是卖方的,他随时可以卖给别人。到时候,你只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房子是拿不到了,除非买的那个人是非善意的。
第二,也就是刚才说的物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物权变动的要件。你必须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把产权人姓名变更为你,这样才算是你的。
另外,合同未经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只要不违法就有效。
这不算合同的绝对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