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不过这种方式能否行得通,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部门(经营范围已变,公司章程应作修改,但不变更批准证书,能否行得通)及税务部门(出口的产品能否退税)。另请注意这种取得的只是进出口权,没有分销权。
如果要同时取得进出口权和分销权,则请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报。普通商品的审批权已下放至省级商务部门。详见《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http://www.fdi.gov.cn/pub/FDI/tzdt/zt/ztmc/qyzysc/t20060413_22367.htm
以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fdi.gov.cn/pub/FDI/zcfg/tzxd/hyxd/t20060619_48131.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