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大发展,在人们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我过的分配制度也不断调整,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使人们参与分配的方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收入结构也日趋复杂。个人收入从性质上看,具有合法收入,也有大量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从形式上看,既有现金、有价证券收入,也有各种实物收入;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也有来自外单位的收入;从支付的记录来看,既有账簿上记载,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种形形色色的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导致收入隐性化加重。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明确列举了11个征税项目。列举征税项目无法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人形式,税收漏洞显而易见。在实际征税中,也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各项收入部门在征管中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那一个应税项目。又由于不同项目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征纳双方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随规定两项所得以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来区别,但企业因人员变动频繁且雇佣关系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区分。由于税负不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混淆收入来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税源难以控制,给征管带来很大难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只占50. 5%,集体所有为17 .9%,国家所得为31. 6%;到了1995年居民个人所得上升到了69 .1%,集体和国家所得分别为16 8%和14 .1%.这说明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因此,可以推断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我国不少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7]
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和数据,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群体。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
近年来每年居民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以上按7000亿元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 99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 .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 .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8]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 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 .4%、18 .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 6%,是完全缴税者的2 .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经济部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们所提供的税收或财政收入比重明显低于经济比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 32%,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 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 09%和17 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事地下经济,有的从事非法经济,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税收流失严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3.2.3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 存在许多漏洞, 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 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 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 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9]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 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 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 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 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 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 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2.4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11 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 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 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 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 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 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 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 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 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 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 公开性,导致税法执法的不公平。
3.2.5费用扣除标准过于简单
个人所得税以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应税所得额。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在实践 中,不同的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 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其收入中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物价水平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 负担。 此外, 现行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 比如,工资薪 金所得的确定,是以每月工资性收入额减除费用 2000 元后的余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2800 元.未清晰地表述扣除哪些具体项目, 这也是造成纳税不公平的原因。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应是今后税制 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1、对取得收入的渠道无法进行监控,现阶段仍停留在最容易控制的工薪阶层为主体纳税人。对高收入者无法有力监控。
2、金融系统与税务系统不完善。现金交易太多,如果大额支出都要通过银行系统转帐,税款流失的途径就少了许多。
3、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如对家教等行业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对
4、税收意识还未达到自觉缴税的标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未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另外是许多人的自觉纳税的意识还需要培养。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形式和来源。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同样问题怎么问两次)
1、对取得收入的渠道无法进行监控,现阶段仍停留在最容易控制的工薪阶层为主体纳税人。对高收入者无法有力监控。
2、金融系统与税务系统不完善。现金交易太多,如果大额支出都要通过银行系统转帐,税款流失的途径就少了许多。
3、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如对家教等行业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对
4、税收意识还未达到自觉缴税的标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未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另外是许多人的自觉纳税的意识还需要培养
以下均扣除元1600后的数据*税率
级段 全月应纳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 超过475元------1825元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 超过1825元------4375元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 超过4375元------16375元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 超过16375元------31375元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 超过31375元------45375元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 超过45375元------58375元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 超过58375元------70375元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703755元部分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