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进行出资全款买房,房子写在孩子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次解释,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父母中的一方支付了全部首付或部分房款,随后的房款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二的规定,部分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房子都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孩子买房,买房时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该房屋为股份共有。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