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到期前被辞退如何赔偿?
1.经劳动双方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虽然劳动合同是由企业人员保管的,但你也不用太担心。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需求。
二、辞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员工被公司辞退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一直是广大人事部门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这时候要考虑多少种情况才能最终拿到员工的赔偿?本文对此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1.经济补偿
员工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法上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情况,但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有经济补偿。原因已经在劳动法网站的一篇专题文章中描述过了。有需要了解的可以点击看看合同到期和不续签合同继续工作有什么关系?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他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年10个月。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他应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在上海管辖范围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5条:“这样的话,你可以得到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怎么算?
具体情况看当地法规政策。
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但是如果他们的合法权利被用人单位侵犯,不申请劳动仲裁,不举报,那么国家是不会处理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只要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我们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您好,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要经济赔偿金:
1.公司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绝辞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半个月,之后的,赔偿一个月。
依据是新劳动法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约,按新旧的劳动法都没有注明要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如果不是因劳动者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