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第三,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第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第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
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
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
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
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
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不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
三是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审核发债公司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而发行企业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四是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五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http://finance.ce.cn/bond/zqgdbd/200706/15/t20070615_11769503.shtml
企业债券属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一类特殊固定收益产品,约束其发行行为的指导性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权限归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由于政府计划部门(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的权限范围主要涉及国有经济部门,实际发债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大型国有机构,而且均有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集团等对债券进行担保。这样,我国的企业债券实质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
《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奠定了基础。像其他有价证券一样,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债主体的限制较企业债券宽松,范围较企业债券有所扩大,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机构的数量远远大于发行企业债券机构的数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期间,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信用等级、资金用途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信用等级的差异
与企业债券不同,公司债券没有强制要求担保措施。如果没有保证人进行担保,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将取决于发债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持续盈利能力等。由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会相差很多。与此不同,我国实际发行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有资信良好的保证人实施担保机制,使得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相比没有多大差异。
发债资金的用途差异
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实际中,发债资金的用途需由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关。发债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国计民生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如何使用发债资金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务,资金的主要用途也围绕公司的具体运作实施,不必要经政府部门审批和同意。可进行包括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调整资产结构、实施资产并购重组等多方面安排。
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
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差异较大。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被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审批部门对发行人的持续性信用等级以及发债后的经营运作行为等信息不再进行专门的监管。反之,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要求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