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禁止差别对待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
(四)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财产权
(二)劳动权
(三)休息权
(四)物质帮助权
六、特定人的权利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权。
(3)人身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