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嬉戏打闹至伤
某日上午,某园的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幼儿小A站在小B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的一瞬间,两人嬉闹,小B背小A时摔倒,使其左股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送小A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小A住院三个月后达临床愈合,幼儿园为小A支付了医药费,并就其他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小A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B的父母认为,小B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小B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小B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小A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小A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小B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小B的父母赔偿医疗
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