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再婚孩子户口问题!

2024-11-23 23:18:1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有关于你的提问,分别回答如下:
回答一:女方与你再婚,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至你处,也可以不迁。如果考虑到此前她已生育过子女的事不想让你家知道,她可以一人将户口迁移你处,但问题是,孩子的户口不能独立,因此,可将孩子挂靠在她母亲家。
回答二:按照政策,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的,再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关于这点,请你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明确了再婚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但前提是不能作为生育一胎,而是作为生育第二胎在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也就是说,女方在再婚前生育的一个子女必须要作为子女数计算。
回答三:至于你提出的第三点,其实在回答第一点时已回答了一部分。如果她的户口迁移到你处,孩子可以不随迁,但由于孩子未成年,不能独立成为户主,必须要挂靠在其娘家(外婆家),但靠在那儿,与外婆的关系(如果外婆是户主的话)只能填写为外甥,总不能将孩子与外婆的关系填写成“母子”吧。
回答四:如果你与她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问起她是否生育过或是否有过孩子,但会让你们填写一份“声明”,大抵内容为“你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内容属实,否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也就是说,万一今后发生什么,必须由你们夫妻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但有一点你要注意:在你们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必须要在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如果你们在生育了一个子女后还符合再生育政策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女方角度算应该是第三个子女),你们必须经过当地计生部门的批准。作为计生部门,有权利核查女方是否有过生育行为的事实。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法律分析:好上的。父母一方需要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回答3:

  1. 如果你不签的话,孩子的可以不签。

  2. 是二胎。

  3. 肯定会查的到有孩子的事情的,因为他们是母子,有关联的。

  4. 不会问。

回答4: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你们结婚了,就应该另外立户,领取新的《户口簿》,暂时《户口簿》上只有你们夫妻俩的姓名,以后生了孩子,就变成三口之家了。不过,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结婚以后一定要另外立户,所以不迁户口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