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前提,因此非法拘禁他人造成法定后果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为: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2、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侵犯对象,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