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024-11-24 01:06:0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回答2:

以下情况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流程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调整为一合同一报告。

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输入经办人姓名、电话、手机号。

2、下拉列表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

4、输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

5、输入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合同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需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合同信息必须填写。

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选填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8、输入联系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选填)。

9、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待税务机关办理后,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结果通知书,效果如下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回答3:

一、什么是跨区域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二、办理跨区涉税事项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
注意: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回答4:

外地施工,需到施工所在地开票。

回答5: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