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上正规的表述,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扩展资料: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典当管理办法》
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上述经营范围内,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1、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注意: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上述经营范围内,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2、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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