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无权处分,妻子擅自处分了三个子女、丈夫父母的财产份额,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事(当然,如果丈夫死亡时父母也死亡,就没父母什么事。如果还未死,现父母死亡,就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事了)。现在无权处分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如果上了法庭,建议你从以下方面反驳对方:第一:诉讼时效已过。从其妻子与你签订购买协议之日起其他继承人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已18年后再要求合同无效,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妻子应继续履行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购买合同为有效合同,而且已过18年,当年的其他继承人完全知晓房子被卖却不主张无效,可以默认为对方已同意。
我个人认为,由于你已居住超过18年,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法院一般会认为购买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购买时已经是夫妻,丈夫死了,按照国内的惯例,妻子继承了所有财产,房子也是妻子签的合同,这房子就属于妻子一人,现如今拆迁,首先妻子没死哪来的继承,即使死了,按照继承顺位,也是三个子女分,轮不到她的五个兄弟(第二顺位,除非3个子女也死了),所以没什么好说的,妻子人在其他人就别想着瓜分财产,除非她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