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您所在的小区,如果全体业主想更换现有的物业公司,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的投票表决决定(且建筑面积也要超过半数)。形式上可以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建议您调查一下,所在小区的业主总数和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的数量,以及他们在表决流程上是否合规。
希望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可以以业主签字数额来办。